工商時報 【記者張國仁∕台北報導】
 都市內的畸零地,在沒有建築前,地主務農耕作,卻被稅捐稽徵機關引用財政部與內政部的函令課徵「地價稅」。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674號解釋指出,稅捐單位對這類地主課徵地價稅的作為,逾越土地稅法規定,財政部與內政部所作的行政命令,違憲。即日起,這類畸零地不再課地價稅,而應課田賦,但田賦目前已停徵。

 財政部在民國82年發函規定:「不能單獨申請建築的畸零地,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的土地,應課徵地價稅」、內政部也在民國93年4月發令規定:「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,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的土地」,因此,這類畸零地的地主,必須繳納地價稅。

 不過大法官指出,這兩件行政命令,逾越法律解釋的範圍,增加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課徵田賦規定所沒有的要件,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,是違憲的函令,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能再用。

 憲法第19條規定,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;但國家對人民課徵任何稅捐,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。

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:「已規定地價的土地,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,應課徵地價稅」;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,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,徵收田賦;而都市土地「依法不能建築,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」,也是一樣,只能課徵田賦。依土地稅法規定,田賦的負擔,一般較地價稅為輕;但實務上,田賦自民國76年第2期起停徵。

 聲請這號解釋的彰化縣民,在94年間取得2筆彰化縣都市畸零地,作為農業使用。後來被稅捐單位發單補徵94、95年度地價稅分別為5,308元,合計共10,616元。

 聲請人不服,打起行政官司卻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。因此提起釋憲。昨天釋字674號解釋等於還他一個公道,但他的課稅事件因為已經確定,無法適用,稅還是要照繳清,他釋憲的結果是,造福其他類似情況的地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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